律师随笔
工伤职工的焦虑
作者:葛万超 律师 时间:2017年11月23日
时代在发展,社会保障制度在完善。信息化高速发展,但在还没有完全取代人力资源的情形下,劳动人员受伤是很难避免的。当下,仍然有诸多劳动者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的权利,在受了工伤后,不知道该怎么处理。仍然停留在,受了伤被医好就了事的阶段。在此,笔者简述以下流程。若要知道详细的,可以来电咨询。或者直接百度葛万超律师,就能搜索到笔者联系方式。 受了工伤,不可或非的肯定是医疗救助是第一步。其次是在发生工伤事故30日内,应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。申请的材料如下:1、按要求填写的《工伤认定申请表》;2、受伤害(死亡)职工的居民身份证(复印件);3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,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(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)及相关病历复印件;4、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及病历,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,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;5、企业申请认定工伤的,应提交《工伤事故报告书》 原件并加盖公章; 6、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明(可到工商局或市场安全监管局查询);7、关于工伤的证人证言( 证明人必须写清楚自己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职业、住址并签名按指纹,复印身份证) ;8、非申请人办理的,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 9、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:(1)职工死亡的,提交死亡证明;(2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、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;(3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。(4)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;(5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;(6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;(7)属于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、复员军人,旧伤复发的,提交《革命伤残军人证》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。(8)有购买社保工伤保险的,提交《工伤保险登记表》复印件; (9)属于交通事故的,提交交警部门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》及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; 本文仅作参考,不构成保证或承诺,因每一个事件都有不同之处,处理方式也不同,得到的结果不同。如有明之处,可留言或电话咨询。重庆瀚思律师事务所,葛万超律师为您解答。 经过两个月左右的时间(劳动局会调查、核实是否属于工伤),拿到工伤认定书后。一般会在3个月后,伤情稳定起到劳动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(即所谓的伤残鉴定),单位或者个人对结论不服,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,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。